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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贝博米乐体育 发布时间:2024-03-01 05:25:04
为进一步调动村镇地区污水处理设备管理主体的积极性,提高设施运行率,减少水污染物排放,保护饮用水源,改善水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北京市水务局制定了《村镇污水处理设备运行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调动村镇地区污水处理设备管理主体的积极性,提高设施运行率,减少水污染物排放,保护首都饮用水源,改善水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每年12月底前,各区(县)水务局将本区(县)村镇污水处理设备名单上报市水务局。
第五条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设施管理单位记录运作情况、管水员监督、区(县)水务局监查、市水务局抽检、第三方社会监督等形式。根据考核结果,对运行良好的村镇污水处理设备予以奖励。
做好设施运行记录。运行记录必须包括每天的运作状况、独立电表读数、投药量、人员值班情况。
设施运行记录是考核评比的基础依据。运行记录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即取消该设施评奖资格。
第七条管水员按照区(县)水务局统一安排,对村级污水处理站来管理和监督。村级污水处理站的每日运行记录须有管水员的确认签字。
第八条区(县)水务局负责对村镇污水处理设备整体环境、运作情况、管理制度建设、运行管理人员、水质水量监测、应急管理、设施维护、污泥处置等情况做检查,填写评分表,年终评比时提交市水务局。
区(县)水务局对村镇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记录和电费、药剂费和设备材料更新采购单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并确认签字。年终评比时作为计算设施奖励资金额度的依据。
第十条村镇污水处理设备运作情况应积极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结果可作为年终考核参考。
第十二条评定小组根据设施运行记录、区(县)水务局检查记录、市水务局抽查结果、社会监督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村、镇两类治污设施进行考核评定,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设施名单,并分别进行评分和排名(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2)。
第十三条村、镇污水处理设备分别设置一、二、三等奖,按照得分排名高低依次确定。
第十四条奖励资金使用仅限用于设施电费、药剂费和设备材料更新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
第十五条接受奖励资金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奖励资金的使用明细档案,以备市、区(县)水务和审计部门审查审计。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村镇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含义:指大多数都用在处理村庄或乡镇生活垃圾污水的污水处理设备。